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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解析
【律博士说法】社区矫正对象在抗击疫情工作中有贡献,可减刑!
文章作者:项先权、王佳 发布时间:2020-2-10
在当前抗击疫情的严峻形势之下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合法
获得减刑的鼓励与矫治机会
既有利于全民战“疫”
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请看资深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社区矫正对象在抗击疫情中作出贡献者可获减刑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王 佳: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社区矫正是我国在刑事法治领域顺应潮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制度的法律规定有未予详见,甚至被淡化的表现。这并不符合我国倡导的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实质性刑法观。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在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者抗击疫情方面有突出表现,继而获得减刑的案例分析,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已经被《社区矫正法》明文纳入减刑对象之中,就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法定减刑条件。在当前抗击疫情的严峻形势之下,应当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合法获得减刑的鼓励与矫治机会,这也与我国主张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

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立法现状

《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这些种类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及其司法所)在依法判决或者裁定及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在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罪犯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对具有法定减刑情节的,比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之一则由负责行刑的刑罚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呈报申请减刑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予以减轻原判刑罚刑事裁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在《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实施之前,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社区矫正减刑缺乏高位阶的专门立法,已有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文件中,逻辑甚不严密,内容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例如,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属于减刑的对象范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除重大立功外一般不适用减刑,迄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制度的适用依旧举步维艰。


社区矫正对象有突出表现后获得减刑的案例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减刑并非绝对不能,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其典型案例有:

案例一:
罪犯熊益发于社区矫正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日产生活中用勇于救助落水人员,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其为不顾自身安危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减刑。

案例二:
秦皇岛市卢龙县罪犯陈某为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矫正其间不顾安危勇救落水游客,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重大立功,依法予以减刑。

案例三:
庆阳市宁县社区服刑人员师某某与社区矫正期间,及时排除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了他人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确有突出事迹,依法可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

案例四:
石嘴山市社区服刑人员侯某因在抢险救灾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经石嘴山市司法局提出减刑意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成立重大立功,裁定其减刑。

案例五:
湖北省荆门市社区服刑人员曾勇于社区矫正期间,及时营救两名飞机失事后的飞行员,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重大立功,依法予以减刑。

案例六:
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在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参与居民住宅楼厨房失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刑。

特别指出,在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内监狱服刑的人员涌现了许多舍己救人的感人事迹,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对剩余刑期较短、抗震救灾表现突出或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的罪犯,可不受提请减刑、假释名额或比例限制,优先考虑提请减刑假释,有436名服刑人员在汶川地震中因立功获得减刑。较之社区矫正对象,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大的多,但是依旧通过“立功”、“突出表现”的机会获得减刑,足以看出国家对于倡导社会良善,重视社会有益行为的主张态度。因此,举重以明轻,社矫人员本身就是依据裁判判定的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自然同样可以适用“突出表现”获取立功机会,获得减刑。

以上案例中社区矫正人员依法获得减刑的途径都是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做出减刑裁定。在《社区矫正法》颁布后,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刑法第78条中立功减刑的规定能够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成章,因此将社区矫正人员只有重大立功才可以减刑的观念应当摒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下问题需要思考:
其一,是否参与“抢险救灾”“抗击疫情”等就能构成立功。《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在本次抗御新冠病毒斗争中,社矫人员积极参与防御工作,最有可能适用到的条文是前述刑法第78条第一款第五项,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然而,何为“突出表现”,又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在没有司法解释之前,有赖于司法人员的具体把握。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条文规定的“突出表现”是重大立功的构成条件,不是一般立功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一般立功不需要达到突出的程度即可,那么,达到何种程度能够构成一般立功呢,又是一个需要解释和司法官员把握的问题。按照刑法法条,重大立功应当减刑,一般立功可以减刑。所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表现,但是没有达到突出程度,也是有机会构成一般立功的,可以获得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抢险救灾、抗击疫情等行动,取得一定成绩,实际有效地控制了损失、受到相关部门的表扬、获得荣誉称号等,可以认定为立功。前不久,面对严峻的抗疫形势,浙江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进一步激励关爱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八项举措》(下称《举措》)的通知,激励关爱一线抗疫工作者,注重在一线培养发现使用表现优秀人员,要求“大力总结宣传表彰一线先进典型”,对防控疫情斗争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总结宣传先进事迹;加大表扬表彰力度,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各地党委、政府可给予及时性表彰,推动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锋的浓厚氛围。按照这一文件精神,对于在抗疫过程中的社区矫正人员,应该认定其立功减刑奖励。当然,为了科学认定,保证公平正义,我们建议有关执行机关制定一个具体的因为实施“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行为而立功的认定标准。
第二,“突出表现”如何认定?从以上案例所推理得出:一是突出表现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亲自发挥了实际作用,由本人亲自实施。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必须是犯罪人到案后产生的行为。社区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期间,也是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时间要件。三是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从行为性质上看,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的程度上看,是“突出表现”,而不是一般的表现,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比较明显的,程度上是较为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同时,这类情形的立功行为既可以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行为,也可以是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行为。
准确把握“突出表现”,需要结合社会道德以及刑事立功减刑的要求来进行深入理解,突出表现与社矫人员危险性减弱相结合作为减刑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刑事立法的宗旨。利用“突出表现”进行减刑,有二重性的体现:一是在主观上为了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从宽处理而必然存在的趋利避害性;二是客观上也是对于社会的有益性。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具备有效性和行为条件即实施了社会、国家有益的行为才能构成立功,同时该行为也产生了实际上对国家社会有益的实际效果。

(网络图

社区矫正对象在疫情抗击中作出贡献可获得减刑的合理证成

一、契合社矫人员积极改过自新的现实需求
改造罪犯需要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罪犯做改造工作,同时也更加需要罪犯主动的接受改造。只有两方面结合,才能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实质性目的。实质刑法观认为在实然的刑法规范背后,存在着应然的法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理念。对于社矫人员而言,调节其刑期的长短也应当是促进其积极自觉和自力救助的有效手段。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也表明了,罪犯达到法定条件予以减刑,能够激扬其改过自新的内在能动力量,促进其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鞭策其自律自励,从而更好的实现激励额促进去改过自新的目标。并且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本身针对的便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对其减刑不仅不会增加社会治安隐患,同样,倡导以“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的表现”给予社矫人员减刑的机会,也会增加社会良善的宣传度,是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发扬的大好机会。
社区矫正以特殊预防目的和教育矫治模式为其制度着眼点,希望通过对人身危险性较轻的可矫犯罪人实行开放式处理和社会化行刑,有效恢复其社会融入复归能力、防范再犯可能。由此可见,虽然有不同的刑罚阶段和行刑模式,但是社区矫正的机能不应单一,应当进行合理化的风险控制,设立适当的奖惩机制,以减刑鼓励社区矫正,减刑制度作为我国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奖励制度,能够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避免刑罚过剩、稳定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等价值,能够更加充分的引导罪犯遵守规范、使其潜移默化中认可规范,实现降低行刑成本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减刑制度燃起了服刑人员得以更快回归社会的希望,人有了希望,就会更积极的去朝某个方向去努力前进,逐渐的改造自己,向着正取的价值取向去发展,最终使得刑罚的执行过程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改变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而回归社会甚至融入社会的过程。因此,以减刑促进社矫人员积极改过自新是促进社矫工作健康发展的理性选择,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迫切需求。

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宽严相济行使政策是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全过程的基本刑事政策,所谓“宽严相济”,就是要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具体而言就是,对轻微犯罪人员和失足青少年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而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监督”“考察”的缺失,使得刑罚的“可感性”降低,难以对罪犯造成应有的心理压力和必要的行为约束,造成了罪刑结构的失衡。对于非监禁刑而言,“宽”所提倡刑罚的轻缓化和行刑的社会化,必要需要社区矫正的“严”以相济才能发挥最大功效。但是社区矫正毕竟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奖惩力度,才可体现其“严”。正因如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将减刑列为了司法奖励的种类。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其中明确规定只要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罚所规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依法获得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当中有“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这就意味着刑法给予了罪犯悔罪、改错的“宽”的合理限度和空间,能够促进罪犯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有利于促进罪犯与社会的内在融合,从内心深处矫治罪犯人格,这也是刑法人道化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