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归还专业证件和印章,导致劳动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与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该劳动者可否就此期间内无法再就业的损失要求赔偿?应如何厘定损失计算期间和赔偿标准?以下结合审判实践说明之。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65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建公司)。 |
蔡玉龙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金中建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5年1月20日,该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规定,将蔡玉龙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蔡玉龙因个人原因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蔡玉龙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离职前12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2015年7月6日,蔡玉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于同年8月24日收到仲裁决定书后,起诉请求判令:1、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2、该公司归还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等,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保及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 一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证件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由被告保管,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证件已由被告当庭归还。2、关于原告主张的离职手续问题。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被告应依法为原告办理相关离职和证件转移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3、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赔偿其未就业损失问题。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返还相关证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原告无法就业导致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赔偿标准,本院认定按照原告在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酌定被告赔偿4个月未就业损失。 一审判决后,蔡玉龙与金中建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蔡玉龙主张的归还安全B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安全B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给了金中建公司,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2、关于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的损失问题。蔡玉龙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该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但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远超合理期限。一审按照蔡玉龙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的标准酌定该公司支付其4个月工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张海利、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2民终62号民事判决 裁判立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王家河卫生院应否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另行就业的必备证明。该卫生院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方书面通知且其内容、性质及效力均与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不同,即应当出具。2、张海利有关损失赔偿主张应否支持。该卫生院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客观上影响张海利与再就业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应当赔偿。 案号: 李松诉金海能国际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72号民事判决 裁判立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金海能公司应否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给李松造成的损失。因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与李松联系或直接送达过该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该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本案查明该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确导致李松无法入职新公司,故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依据录用通知书,李松明知新公司要求其限期内提供离职证明,时隔5个月后才要求金海能公司开具该证明,亦负一定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
案号: 宋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143号民事判决 裁判立场: 本案争议焦点是供电公司应否承担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等相关待遇的责任。宋奎主动提出辞职且双方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虽该公司未将其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但并不影响此合同的效力且自辞职后宋奎未再到原单位工作。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后合同义务,该公司应承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义务所致损失,但宋奎对其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综上,对宋奎要求恢复工作、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号: 陈俊卿、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5929号民事判决 裁判立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陈俊卿未提交社保不能补办的证据。考虑到双方在2019年4月至7月存在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情况;另,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述状况系该公司故意所致。故不予支持前述损失及不能再就业损失的赔偿。 |
四、法理分析 首先,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及专业证件转移手续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作岗位涉及证件的转移手续,以便其再次就业。本案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手续。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不能够证明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证件和印章的归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已交被告保管。故法院对返还此两种材料的要求不予支持,其他证件应由被告归还。 |
其次,用人单位应承担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导致的未就业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招聘时用人单位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本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庭审时才归还相关证件且证件转出手续仍未办理。被告归还建筑行业相关证书为原告再就业的必要条件,原告亦举证证明因被告过错导致其此前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证件的事实。故被告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及归还证件造成原告再就业权益损害,应予赔偿。 |
最后,以劳动者实际工资能力和双方过错确定具体赔偿责任。以原告此前在被告处工作的工资标准较能客观合理反映其工资能力,故赔偿标准认定为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975元。类比典型案例二,法院对双方过错程度予以认定来酌定计算期间亦可应用于本案。原告明知再就业需要离职证明和专业证件,时隔近两个月后才于2015年7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对放任损失扩大具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告至2015年11月30日才归还相关证件,故法院酌定未就业损失的计算期间为4个月。 |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董媛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