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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解析
恶意“薅羊毛”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文章作者:项先权、任亚平 发布时间:2020-5-5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任亚平: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系列案例分析-

恶意“薅羊毛”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当前,互联网平台公司为了吸引商户和消费者,较为普遍地采用补贴如发红包、优惠券的方式来积累资源。然而,互联网上也同时出现了一些专门盯上了这一“商机”的人,他们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建立群组,分享信息,一旦看到哪个商家有利可图,有漏洞可钻,便一拥而上,网络上称之为“薅羊毛”。如何在法律的层面上评价互联网上恶意薅商家羊毛的行为?有效惩治恶意“薅羊毛”的网络不诚信行为,不仅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体现,更是营造诚实守信、民主法治的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以下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说明之。

一、裁判与案情

案件名称:罗盛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刑初121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胜木。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罗盛木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订餐平台)工作期间,利用郑君的身份证在“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鲜果铺子”、“易太便利店”、“江湖川菜馆”三家店铺,利用罗玉琴身份证在“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老蜀人正宗川菜馆”、“乡味菜馆”二家店铺。然后利用上述五家店铺进行刷单骗取“饿了么”公司补贴共计人民币196,552.38元。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罗盛木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罗盛木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盛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盛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盛木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罗盛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宋彩艳诈骗案/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2020)吉07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裁判立场:
      被告人宋彩艳以能给徐某等人办理去韩国打工为名,骗取徐某、张某、刘某1、刘某等24人人民币57000元。被告人宋彩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宋彩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彩艳的非法所得,应予退赔。

案号:
      王延伟、王立影诈骗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2刑初93号刑事判决

裁判立场:
      2017年10月29日,王延伟虚构其经营酒厂用钱,利用其伪造的其与王立影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树市弓棚镇街道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被害人王某2抵押借款人民币20万元,王立影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后王延伟于2018年初将该房屋以人民币45万元价格出售给于某,并于2019年1月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王延伟虚构其经营酒厂用钱,利用其伪造的位于榆树市金诺现代居综合楼2单元2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被害人王某2抵押借款人民币50万元,该房屋于2013年4月份出售给王某、刘楠楠,并于2018年2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王立影明知该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在借款手续上签字。被告人王延伟伙同王立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王延伟数额特别巨大、王立影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号:
      吴清海诈骗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刑终38号刑事判决

裁判立场:
      上诉人吴清海利用其深圳青岛啤酒华南营销有限公司驻白沙办事处业务代表的身份,隐瞒其欲占有货款用于赌博“翻本”的真实意图,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订货款打入其掌握的私人账户,或者将被害人向总代理公司付款的订单改变发货对象,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先后将三名被害人458491元货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上诉人吴清海能够非法占有被害人共458491元,是其利用特定身份并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和恶意操作得以实现,该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案号:
      吕志原诈骗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33号刑事判决

裁判立场:
      被告人吕志原伙同李某等人,在网络上虚构酒店需要招聘驾驶员的信息,冒充酒店招聘人员,以招聘面试为名约见被害人。在面试过程中,被告人吕志原冒充人事部领导,与同案犯李某等人虚构收取车辆违章押金、服装费等理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方式骗得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400元。被告人吕志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四、法理分析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②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③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首先,被告人罗盛木“薅羊毛”的诈骗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罗盛木在“饿了么”订餐平台工作期间,利用郑君的身份证在“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鲜果铺”、“易太便利店”、“江湖川菜馆”三家店铺,利用罗玉琴身份证在“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老蜀人正宗川菜”、“乡味菜馆”两家店铺,其所开的五家店铺完全不具有真实性,而被告人罗盛木利用虚开的五家店铺进行刷单骗取了被害单位相应的补贴款,并将其据为己有。该项补贴款作为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被告人罗盛木依靠自己的欺诈行为骗取被害单位的补贴款,侵犯了被害单位对该项补贴款的所有权。

      其次,被告人罗盛木客观上实施了以欺诈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罗盛木在根本没有履约诚意和能力的前提下,利用虚开的五家店铺刷单的行为,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对被害单位“饿了么”订餐平台进行欺诈。被害单位“饿了么”订餐平台之所以向被告人罗盛木支付补贴款项是由于罗盛木的欺诈行为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在罗盛木的欺诈内容下被害单位理所当然地以为其支付补贴的五家店铺是真实存在的,即使被害单位对此店铺的真实性在判断上存在一定的错误性,也不妨碍被告人罗盛木欺诈行为的成立。该项补贴款原本由被害单位所有,罗盛木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单位对该项财产作出了处分,使得被告人罗盛木获得了该项补贴款,从而使被害单位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罗盛木诈骗被害单位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96,552.38元,满足“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最后,被告人罗盛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被告人罗盛木明知自己利用他人身份证在被害单位“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五家店铺进行刷单的行为必然会发生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后果,并且以积极主动的方式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被害单位的财产造成损害。可见,罗盛木对自己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正是由于罗盛木的诈骗行为使得被害单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处分,罗盛木依靠自己的欺诈行为骗取了被害单位支付的五家店铺补贴款项的所有权,其在利用他人身份证虚开五家店铺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该项补贴款的意图,罗盛木在取得被害单位的补贴款之后,也只是单方面的占有该项补贴款,根本不具有相应地与被害单位履约的诚意和能力,对该项补贴款也毫无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显露无疑。

      另外,被告人罗盛木作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盛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