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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解析
以案说法 | 软件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分析——兼及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分析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9/21/2026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刘清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软件产品等数字化产品在各领域应用愈发普遍。相较于有实体的工业产品,软件等无实体产品虽然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付,但难以直接观察到数字化产品交付行为。因为交付行为难以识别,合同客体为数字化产品的合同的履行、合同违约后的救济十分复杂。如何识别软件产品、数字化产品的合同履行状况?此类产品转让时合同又应如何处理?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详述之。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A教学设备有限公司、B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7日,A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A公司”)与B数据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获得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区域B公司相关业务独家代理权。A公司支付B公司加盟代理费380000元。

双方约定,B公司应负责A公司学乐云产品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销售服务支持,协助乙方推广和销售。B公司应提供给A公司的服务支持类型,包括加盟商培训、公司考察、会议支持、远程支持等人工支持及销售工具包(电子稿)等宣传支持。A公司负责合作区域内市场的开拓并自行承担市场开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或报酬等一切经营费用。

2020年10月20日,A公司、B公司、案外人庞某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B公司与庞某同意将庞某向B公司支付的110000元的合伙费用转为同等金额的“学乐云人人通云教学平台软件V2.0”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学乐云产品”)赠送给A公司,同时在实际项目落地过程中可要求B公司分项目、分批次供应;

协议签订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学乐云产品服务无法跟上,平台对接出现问题,均未得到明确的解决方式。

一审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数据签订的《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严格履行。A公司以B公司并未提供合同约定技术支持与维护的理由诉请B公司偿还加盟代理费38000元,本法院经审查酌情确定B公司返还A公司加盟代理费280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本院支持以A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以加盟代理费280000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庞某赠送给原告的产品费用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29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债务人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西宁市某开发公司诉兰州某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废钢合同货款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供应站与开发公司所签购销废钢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供应站在收到开发公司货款后,未按约定向开发公司移交1261.5吨废钢,只是通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发货1080吨,供应站所供废钢的重量应以新疆外贸仓库出库重量为准,法院支持开发公司退还多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BETA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0期(总第326期)第32-42页

法院认为,BETA股份公司与鲁冶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涉案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现因被告鲁冶公司迟延履行义务导致涉案钢材买卖合同解除,原告BETA公司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予以支持。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中的支付时间条款进行了确认。被告鲁冶公司主张原告BET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鲁冶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128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转让协议》中某物业公司在该合同中仅享有收取水电费的权利。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某文化公司退还水电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实质在于债务人是否有权要求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返还其支付款项。第一,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给付行为的行为效果及于债权人;第二,某文化公司将欠付水电费支付某物业公司时,某物业公司与袁某某、某传播公司之间关于水电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第三,案涉《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某文化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则其放弃向袁某某、某传播公司和某商业公司、某物业公司索赔的权利。综上,某文化公司向某物业公司主张退还水电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理分析

相较于常见的工业产品,软件产品不具有实体,以软件产品为对象的合同与以实物为对象的合同存在众多不同之处。本案中,B公司履行为A公司提供的软件支持服务是否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A公司与B公司与庞某签订的三方协议性质为何?A公司能否基于该三方协议要求B公司赔偿其11000余元?

首先,B公司履行为A公司提供的学乐云软件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不符合A、B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法院审查,B公司虽然为A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但在长达三年的合作期限内,B公司仅派员短暂上门对A公司进行授课培训,仅开展过几次50人左右的合伙人和新员工培训。B公司对合同内容的履行导致A公司的合作代理协议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根据《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应当向A公司赔偿损失,并返还其收取的加盟代理费。考虑到B公司确已经对A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支持,且A公司确认已经收到B公司发送的销售工具包,应酌情减少B公司返还A公司加盟代理费。

其次,B公司与庞某之间的合同发生了变更,A公司、B公司与庞某达成的《三方协议》的性质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庞某原享有对B公司11万元的金钱之债,经过B公司与庞某协商,同意B公司以11万学乐云产品对待给付。庞某与B公司协议就合同标的进行了变更。庞某将学乐云产品无偿赠与给A公司,要求B公司向第三人A公司给付学乐云产品。同时,《三方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A公司可直接请求B公司给付学乐云产品。第一,庞某、B公司、A公司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第二,协议中软件产品债权人庞某明确要求债务人B公司第三人A公司给付学乐云产品。第三,A公司知悉并接受协议为其设定的利益,并可直接要求B公司给付产品。综上,满足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

最后,基于《三方协议书》及后续的履行情况,A公司缺乏要求B公司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29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仅只可依据《三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请求B公司向其给付学乐云产品。但是B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庞某价值11万元的学乐云产品赠与给A公司。债务人B公司对A公司交付软件产品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在《三方协议书》中并未约定B公司须向A公司履行的其他义务,因此A公司若要求B公司赔偿学乐云产品费用110000元,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