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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实录(二十三)|张婧:家庭农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状分析及优化路径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3-19

2021年6月26日,“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在浙江台州举行。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思想:营商环境法治化、标准化与治理现代化”。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国家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与研究机构、实务单位,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论坛。


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张婧作了题为“家庭农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状分析及优化路径”的精彩演讲。

发言嘉宾介绍:张婧,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各位专家老师下午好!我是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专业张婧,非常感谢论坛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家庭农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状分析与优化路径》。

前面各位专家老师已经从很多方面探讨了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一些问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可能更多关注的是大型商业化城市的中小型企业,那么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们也应该关注到农民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监管环境。

那么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世界农业营商环境评估,什么是EBA呢?从2013年起,世界银行开始收集影响农业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数据,并完成农业营商环境评估——Enabling the Business of Agriculture,简称EBA。为什么叫赋能农业呢?是因为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与世界银行联合翻译出版的 Enabling the Business of Agriculture 2017 将EBA译为“赋能农业”。

目前世界银行已完成2015、2016、2017、2019四部年度报告。之前EBA沿用了营商环境报告的评估方法,它对影响农业经营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壁垒来进行量化。上边也有提到,世界银行管理报告侧重的是研究大型商业化城市的中小型企业,在2019年之前的报告中,EBA更多可能关注的是农业企业市场准入障碍和市场经营限制。但是从2019年开始,它就开始从农民视角出发优先考虑农民可能面临最大障碍的监管领域。

EBA项目它的意义在于,衡量监管体系能否帮助农民获得必要的投入,同时是否能以一个有效的方式进行种植并销售他们的农产品,评估政府能否让农民更容易参与到市场经营中。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政府决策者能否为农业投入、农产品进入市场以及农民获得信贷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

下面我们看一下EBA评估要素,因为其侧重于农业市场体系中各种各样行为主体间的交易,所以主要选取了农业生产过程中8个专题的指标:种子、化肥、机械、水资源、牲畜、植物健康、食品贸易、金融。EBA2019在全世界不同地区选取了代表不同农业发展水平的101个国家,参考的指标是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以及农业在每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增加值。农业部门规模相对较小的国家(低于10亿美元)被排除在外,除非农业人口超过10万人。在2019年的报告中,法国、克罗地亚和捷克共和国是排名最高的三个国家。在所研究的101个国家中,中国得分70.29,EBA总分排名38。

针对这些指标我们是大致分为了两类,一个是法律指标,为对各国的法律法规的研究,但是评估的数据中也还包括了一些法律条文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例如他是否提供了一个在线的化学目录等;另外还有一个效率指标,效率指标就是监管体系所要求的时间和成本,比如说程序完成注册的时间和成本,这些数据主要是依据法律要求,成本则是参考官方价格。比如说供应种子,注册一个新的品种的时间和成本,这就是我们的效率指标。而种子质量监管指数就是法律指标。

目前关于家庭农场相关的立法情况呢,首先是国家一级的政策性文件,一个是地方性文件。国家一级政策性文件有,农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主要从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土地流转、相关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还有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要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包括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用地保障、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保险服务、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政策等。

另一方面,地方性文件这块,主要有四类,首先是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其次是家庭农场进行认定的相关文件,如山西省农业厅发布的《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还有家庭农场进行登记的相关文件,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最后就是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如山东省委农办等发布的《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最后结论是由于家庭农场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且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同时家庭农场相关立法滞后等问题的存在,而我们的相关制度也是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没有实际可操作性。

所以我们首先是要解决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问题,其次要促进完善家庭农场立法问题,最后要健全家庭农场扶持制度体系。

以上就是我发言的全部内容,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请各位老师专家批评指正。

(图:论坛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