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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实录(二十一)|薛应军:企业合规背景下法学研究方向的几点思考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3-10

2021年6月26日,“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在浙江台州举行。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思想:营商环境法治化、标准化与治理现代化”。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国家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与研究机构、实务单位,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论坛。

《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学院)》专刊主编、《中国法学创新网》副主编薛应军作了题为“企业合规背景下法学研究方向的几点思考”的精彩演讲。

发言嘉宾介绍:薛应军,《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学院)》专刊主编、《中国法学创新网》副主编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谢谢主持人。我发言的题目是《企业合规背景下法学研究方向的几点思考》。

一、企业合规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根据现时情况来看,为什么要搞企业合规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国企

首先,政策驱动是主要原因,2016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对国企合规建设提出了要求。

其次,外部大环境(如境外监管机构对国企海外投资的执法)等的驱动。

2.外企

多半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案》等这样长臂管辖、执法活跃的法律监管,不搞合规,企业一旦被执法,就可能面临巨额罚金、股价下跌。例如葛兰素史克在中国被调查后,在英国和美国相继受处罚。

3.民企

这块呢,一类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民企,搞合规,一方面是为了遵守美国FCPA,另一方面是为了反舞弊。另一类是普通民营企业,搞合规基本上只是为了内部反舞弊,包括调查员工职务侵占、受贿、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员工为提高业绩、获得业务或竞争优势。对外行贿,许多企业没有去动力去查处。

说了这么多,什么是企业合规呢?根据2018年11月2日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非央企,比如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企业合规概念、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这需要专家学者深入研究,从法理上给予支持。

二、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衔接问题

1.个人行贿vs单位行贿问题

据媒体报道,6月19日,济南中院三位法官受贿案牵出64名行贿律师,最高一人行贿122万。

刑法对行贿罪有明确规定,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项明确了定罪的起点,行贿数额一万以上三万以下,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司法机关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刑法》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引发一个思考:如何界定个人行贿、单位行贿行为?它对企业合规建设会有哪些影响?为什么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它和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附条件不起诉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一条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问题是企业法人个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但相对行政监管部门吊销了稀缺性的相应资质,企业破产了,怎么办?如果认罪认罚附条件不起诉,不吊销相应资质,那么上位法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值得大家研究。

三、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1.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这引发的问题是: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具体事项范围、内容是什么?承接主体条件是什么?哪个部门来下放?行政处罚权下放后,企业合规怎么做?二者如何有效衔接?

2.与监察法等的衔接问题

《监察法》第一条明确,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5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可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按照规定这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这引发的思考是:当认定单位行贿或违法时,个人行为如何认定?依照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处罚?但个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如何处理?因此,这些问题是否值得探讨。

另外,企业合规管理与党内法规如何衔接问题,也值得探讨。

3.与行业准则的衔接问题

1)(跨)行业标准vs企业合规

【案例】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涉个人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引导整形手术的行政复议案件:韩某于2016年7月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韩某眼鼻修复艺术”,宣传介绍自己做过的一些手术案例。钱某为了改善上眼睑组织缺失的凹陷及瘢痕粘连,找到自称“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的韩某,后来手术失败,钱某起诉。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这是一个涉及医药服务宣传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至少跨域医疗、广告、互联网、传播等行业。类似的还有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卖产品、服务等。这类特殊的、跨行业的企业合规如何做?这同样值得学界研究。

2)地方(区域)标准vs企业合规

还有地方性标准和企业合规直接的关系,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行业标准与企业合规是什么关系?二者如何衔接?企业面对地方(区域)性标准,如何开展合规管理?

对在座的各位而言,我是一个法学圈的“门外汉”,以上问题,仅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不妥之处,请大家多多包函!

(图:论坛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