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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实录(四)丨薛国芹: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11

2021年6月26日,“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在浙江台州举行。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思想:营商环境法治化、标准化与治理现代化”。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国家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与研究机构、实务单位,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论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作了题为“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精彩演讲。

发言嘉宾介绍:薛国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首先还是要感谢组委会的邀请,能够参加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高峰论坛,能够有机会聆听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就营商环境法治化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心得。

与这些专家、学者交流和探讨,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刚才给我们做专题讲解的江主任,还有刘总工,都是我多年的领导,特别是刘总工,对我有很大帮助,他和我在一个司工作多年,是我的直接的领导。

这个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的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改革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近三年我国营商环境得分和排名出现了飞跃式的变化。2018年我们的排名是第78位,2019年排名上升到了第46位,2020年的排名到了第31位。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我认为也得益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化。

市场监管工作涉及到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行为的方方面面,市场监管法治化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程度。市场监管总局从2018年成立以来,着力加强法治化建设,特别是加大立法工作的力度,着重解决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构建一个公正合理透明的市场体系,着重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18年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他承担着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药总局和发改委、商务部的全部或部分职责,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众多,包括法律92部,这其中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要执行的法律19部,行政法规154部,其中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要执行的法规是46部,部门规章有251部,现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呈现着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贴近市场、社会关注、联动性高的特点。

同时现行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其中之一的主要表现是现行的市场监管立法存在着碎片化的现象。刚才我们也讲关于市场主体的登记的板块,很多法律都有,这就是表现出它的立法的碎片化现象。

另一个就是还存在着有些方面的立法的空白,同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与新的经济业态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所以从总局成立以来,我们总局的立法工作就是始终围绕着人民至上的理念,积极的回应群众的关切。

围绕保安全守底线,我们推动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而积极的保护人身安全。同时我们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来维护国家安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助力生态环境安全。围绕着不公平画红线,我们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从而进一步的保护公平竞争,配合修改发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进一步激发和创新市场的活力。

围绕着促发展、拉高线,我们加快有关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这些年主要发布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的助推质量提升。

围绕着打基础、强一线,我们制定和整体修订部门规章38件,废止或修正规章73件,进一步增强有关市场监管制度之间的协调性。比方说我们统一了执法程序的规定,统一了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还起草了市场监管所的条例,进一步发挥最后一公里的职能作用。


刚才刘总工在他的演讲中提到了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这里我也回应一下刘总,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这几年我们花了大力气开展了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的制定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它是和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所谓的市场主体实际上就是以往大家所说的商事主体。随着我们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我们国家的市场主体也是不断的增加,截止到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了1.4亿户市场主体,新的业态、新的形式也是层出不穷的。所谓的市场主体登记,实际上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事主体登记,它是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控制的一个必要的手段和必要的环节,那么通过登记来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的经营资格。

关于这个主体登记,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先后发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和法规,他们当中都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但是由于这个立法分散,存在着不同的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的问题。那么效率也不明确,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条例,条例已经于去年的12月报给国务院审议。

条例的总体思路除了刚才刘总工所说的要重新确认登记注册的性质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个考虑是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的主体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的环节,精简申请的材料,提升登记的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化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个考虑就是统一各类主体登记的制度规则。

第三个考虑就是针对目前存在的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等这些突出问题,做出一些针对性的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第四个就是明确主体登记制度,为细化相关规定,持续深化改革,留出一定的制度的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以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同时加大推进《反垄断法》、《价格法》的修订,规范市场行为,推进《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加强质量基础设施的建设,最终实现监管规则的横向承接,法规制度的纵向匹配,做到职能科学边界清晰,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

最后,请允许我再一次对这个论坛的举办方以及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法治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祝愿我们这个论坛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