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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州动态||本所通过中国证监会2023年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6-2

近日,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需的相关备案材料,并顺利通过了2023年度证券法律服务备案事宜。

这是自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文要求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年度备案以来,本所持续多年顺利完成了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

上述备案完成后,本所将继续依法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券法律业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5.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成立债券发行业务部门以来,已累计为20余家国有企业提供债券融资项目的法律服务,累计参与发行企业债、公司债、超级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境外债等债券70余支

编辑:邱枫

初审:庄红燕、赵志强

审核:项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