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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广杰:论破产企业终止后的环境责任|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2023)文字实录选(三十四)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27

按语2023617日,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在台州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40多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与会,包括江必新、刘兆彬、马柏伟、丁祖年、陈美萍,马跃进、席月民、张平华等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到会并发言。本次学术年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圆桌论坛、专题研讨等议程,律博士学堂和律博士法治智库公号将依次推送整理的文字实录,以飨同道。

本期推送的是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广杰先生在“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前沿探讨”专题研讨单元的发言实录,文字经过了本人审定,特致谢忱。


以下是发言实录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的主题是《论破产企业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世界银行停止发布全球营商环境的报告,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开始启动,环境可持续性指标作为一个新增的跨领域指标,在整个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具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环境问题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环境侵权损害,其具有累积性、滞后性、复杂性等特点。很多环境侵权行为实施后,环境损害结果并不会及时显现。例如在破产企业中,企业的环境侵权可能发生在破产受理前或破产程序中。但是这个环境侵权损害结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显现出来,此时的环境责任该如何承担?我们便以此为契机,进行了一个深入的探索。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破产企业终止后,环境责任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相关责任主体的缺位。尽管现行的《公司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关于企业的环境责任和法定义务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它都是以企业的存续为前提。关于企业终止后的环境责任,是没有相应规定的。

第二,破产企业缺乏财产承担环境责任。

1)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大多是资金比较匮乏,而且破产财产按照债权的顺位进行清偿之后,也很少会剩余相关的财产。

2)这种环境债权它属于一种将来的预期债权,法院和管理人也很难预料到,所以在财产分配方案中一般很少去预留相应的资金。

第三,破产企业退出的环节,影响评价机制不健全。尽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三同时制度”以及《环评法》规定了规划的环评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它都是规定企业的设立阶段以及运营阶段,关于企业的退出环节是没有相应规定的。


二、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对公司和股东的追责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第一,要建立破产企业的责任主体保留制度。这个责任主体保留制度的范围也仅仅是涉及污染类的企业,基于环境侵权的潜伏性等特点,这个时间可以设置为1-3年。

第二,考虑把董监高纳入到环境责任制度的范畴。根据学者研究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现象,它主要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致。而企业的董监高在企业的发展决策中起着绝对的控制和导向作用。如果企业的董监高存在下列行为,应当纳入到承担环境责任的(范围):

1)公司成立之初,他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通过环境侵权的方式来进行获益。

2)董监高他明知企业存在环境侵权,仍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3)董监高明知企业存在环境侵权,仍然故意通过破产等方式注销法律主体资格,来逃避这个环境责任。

3.建立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预留制度。它主要针对于污染类型的企业。

(二)完善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社会化救济。主要从环境基金制度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发。

关于基金的来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展开:主要是同类型的企业以及政府定期的财政拨款等。

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建议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三)设立破产企业的退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1.可以考虑在《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追加一个条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不得注销。具体的条文可以在《环评法》中进行细化。

2.要求企业在退出市场环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交的环境影响的报告文件也各不相同。

由于时间有限, 以上仅是我的简要汇报,如有不足,也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谢谢。


图: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简介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的一个聚焦于“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企业合规建设”等主题的理论与实务并重,并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举办的大型学术年会,该论坛从2021年持续在台州举办,已历三届。三届论坛参会人数突破600人次,知名学者专家江必新、刘兆彬、薛国芹、李富成、王崇敏、丁祖年、马柏伟、徐孟洲、马跃进、刘艺、方竹兰、薛小建、金可可、张平华、陈永强、席月民、刘光华、陶维群、王斐民、耿利航、王坤、马永双、易凌、吴春岐、冀瑜等学者多次参会并做专题发言;林金荣、林先华、彭永军、陈美萍,邵宣豪、袁跃文、花文杰、徐高献、黄崇才、周斌、胡波,黄家红、李光辉、庄启龙、林仁勇,姚石京、陶亮、薛应军、项延永、曾钰峰、陈永德、王勇、谢尚誓、赵恒、俞香兰、霍敬裕等领导专家也到会支持。该论坛在浙江台州乃至全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中心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金融办、台州市工商联、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律师协会为支持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台州仲裁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浙江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协会新型能源分会、浙江伟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为承办单位。



文字:陈

编辑:汪煜渌

初审:曹利微

校订:陈一竹

校审:汪江连

终审:项先权


律博士法治智库暨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律博士政府法治与国企治理研究中心”简称“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博士与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共同发起,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开展活动。20191215日,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已经邀请了50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担任智库专家,研究领域涵盖法学各个学科。中心以服务政府单位、公共机构及国企为目标,并开展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加丰富的学术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各地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工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友好协商,以“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力量为基础,并吸纳中国计量大学及相关院校其他优势学科力量,合作共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加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牌子,以下简称“中心”),2023617日,以该中心为基础,设立“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依然采取院所共建方式运行,主要负责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与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具体负责“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相关会务工作,编制“营商环境法治化”年度报告,完成“营商环境与政府法治”领域的高水平项目,编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典型案例集,等等。

“中心”实行双主任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和法学博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共同担任。中心聘请刘兆彬先生等专家担任特别顾问,并聘请智库专家和研究员30余人。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楼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内

办公电话:0571-88930382

负责人:项先权

联系方式:13372560990(微信号13757606250),xxq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