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6日,“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在浙江台州举行。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思想:营商环境法治化、标准化与治理现代化”。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国家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与研究机构、实务单位,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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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雅智作了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内容评析及完善建议”的精彩演讲。 |
发言嘉宾介绍:王雅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前辈们。大家好,我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王雅智,非常荣幸能借此机会向大家请教、学习,也感谢主办方给予这次宝贵的发言机会。 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内容评析及完善建议》。撰写该文章的动机是期望通过对地方立法条例的分析与总结,探寻出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规律及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地方立法的高质量发展。现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首先是选题的背景。我们在文章中以时间为线索对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文件进行梳理,发现优化营商环境已经逐步从行政理念转变为改革目标,并进一步细化为有计划、分步骤的改革部署,行动节奏与改革路径逐渐明晰,形成了一整套有机联系的系统工程,因此极具研究的必要性。其次截止至2021年3月10日,通过对当时已经出台并生效的25部省市级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条例进行地方立法的结构及内容的对比分析,发现这些地方立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共性和特性: 这些地方立法有以下几个方面共性特征:第一,强化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多种作用;第二,重视互联网技术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广泛应用;第三,突出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全方位保障,例如对执法手段的优化,不再是以前的一罚了之;最后,条例普遍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性监管,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灵活监管的行政理念。 同时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还呈现出以下的特性特征:一是部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结构坚持问题导向,例如深圳市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门设置 “融资便利”一章。这体现了地方立法在遵循优化营商环境一般规律的情形下,意图形成本地营商环境的“小气候”。二是规定免责减责合作机制,激励地方政府担当作为。条例中规定对行政机关部门在摸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或偏差可以依法依规减免处罚。三是部分地方赋予市场主体合法性审查建议权。 综合上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共性内容以及特性内容的评析,以及其中反映出来的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与经验,由于时间有限就不太多赘述了,我们在文中提下了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建议: 第一个方面是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实操性与特色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点进行:一是人大代表要坚持围绕人民群众高度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查找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发挥人大代表桥梁的作用。二是各级政府要与实际相结合,以操作性和特色性作为两大抓手,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立改废释。 第二方面是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级的审查监督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赋予市场主体合法性审查建议权,形成全方位、多层级的监督审查环境;第二个是接收到审查建议的部门应对涉及的文件及相关文件进行集中修订,把握立法、民众需求;第三是立法修订不仅要遵循不抵触原则,而且要务实管用和有特色性的要求,借鉴发达城市的先进意见和发展理念。 第三方面是要探索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的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思路,第一个是各地方协同建立营商环境评估地方性标准;第二个是建立相邻省市就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问题,定期开展交流合作,尤其是解决立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难题,建立起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第四方面是要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后的评估制度及重视对评估结果的利用。将评估结果用来优化营商环境法规的修改、完善、实施及提供指导,通过评估制度的反馈来发现立法当中的疏漏,以期对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做出良性引导。 以上是我今天汇报的全部内容,还请各位前辈批评指正,谢谢。 |
(图:论坛合影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