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6日,“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在浙江台州举行。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思想:营商环境法治化、标准化与治理现代化”。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国家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与研究机构、实务单位,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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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丁轶作了题为“地方法治扩散的运行原理与规范限度”的精彩演讲。 |
发言嘉宾介绍:丁 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感谢各位朋友,今天我带来的文章题目是地方法治扩散的运行原理与规范限度。我这篇文章虽然与营商环境的主题有些许分离,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因为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地方层面展开的,因此地方法治发展的好与坏就与营商环境形成了密切的关联,我们在地方法治建设领域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试验和创新举措,不仅有助于造福本地人民,在宏观层面上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或教训。 通常来讲,地方法治有两个方面的研究主题,一个是地方法治试验,一个是地方法治竞争。主流的观点认为通过不同地方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先行先试,有利于地方政府吸引到更多的投资,从而增加就业率、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能够产生出更多的GDP,最终有利于各级政府官员的政治晋升,因此不同地方之间不但能够在经济建设方面形成竞争,在法治建设方面也能够形成竞争。 但与此同时,我认为地方法治还有一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从中央来看,任何地方的法治试验成果或者成功经验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地,而是需要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共享,至少也要“先富带动后富”,否则地方法治搞得再好,那也是一个地方的好,而从整体来看,“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因此,除了地方法治试验和地方法治竞争以外,“地方法治扩散”这个主题也就自然而然地进入到了我们的视野中,它关注不同地方的法治试验创新成果是如何传播扩散到其他地区,从而让其他地区也能够得到学习借鉴的机会。 我认为,在目前实践中,大体上可以识别出三种地方法治扩散的类型:第一种是层级压力型扩散。这种扩散建立在中央“指定”试点的基础上,中央觉得哪些事情需要试点,就指定某些地方进行试验,不存在地方的自发试验,而试验出成果以后,就由中央主导后续的成果推广过程,整个过程具有较强的顶层设计、强力推动和政治压力色彩,典型例子就是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试点成果扩散过程,先期中央指定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试点,后续的成果推广过程都是由中央主导和强力推动的。第二种是样板复制型扩散。这种扩散建立在各个地方“争取”中央试点项目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地方在争取到试点资格以后,可以相对自由地进行试验,而一旦获得成功经验以后,中央就依靠某些特定手段进行推广。这里的特定手段,一是靠国务院的文件发函,比如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的文件中,就将北京市、上海市在“放管服”改革中所形成的某些典型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二是靠发布“最佳实践案例”的形式进行推广,这里就不展开了,总之其中的很多内容涉及到了地方的法治试验成果。第三种是典型辐射型扩散。这种扩散建立在地方“自发试验”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就是地方针对现实问题自发进行试验,获得了成功经验以后,再对试验成果进行适当包装和宣传,最终引起了中央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注意和肯定,从而实现试验成果“由点及面”的广泛辐射。 必须承认,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地方法治试验成果确实有可能引起广泛的扩散和传播,是三种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生命力的扩散方式,但是,另一方面,这三种扩散有没有现实问题或缺陷呢?我认为是有的,所以文章也讨论到了这方面问题,比如我认为地方法治扩散在实践中就容易产生扩散效果不确定、象征性采纳行为大量存在、扩散机制的非法治化运行、扩散过程中的社会缺位等诸多缺陷,换言之,有些试验成果看似实现了扩散,可能别的地区没办法采纳,因为试验成果的质量有问题,或者中央催的过紧要求别的地方采纳,而这些地方没办法只能“囫囵吞枣”,根本没有足够的消化时间,于是就全盘抄袭、照搬试验成果,根本没有对成果进行必要的吸收和转化,实际上是白扩散了,更不用说很多扩散方式本身就有违法治精神、没有充分吸纳社会和民众的参与。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认为有三点:一是需要建立法治扩散效果的跨区域评估机制。目前的很多法治评估都是自说自话,局限于一省一市一区一县,既然地方法治扩散是跨区域扩散,未来就有必要以中央为主导建立专门针对法治扩散本身的评估机制,保证扩散的质量和效果,具体举措这里就不展开了。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供给,比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出台《改革试点和推广法》,可以设置专门章节详细规定地方试点的启动情形、试验范围、具体类型、时间限度、试点地区选择标准、试点成果推广的决策主体和法定形式、推广后的地方反馈机制、试点和推广效果的评估机制等内容。三是以法治化方式构建新型实践样态。比如最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改革试验是通过“请示授权”的方式展开的,基层有试验想法、意愿、思路和方案以后,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比如深改委)进行请示,由上级深改委会议决定是否试验,一旦通过之后就授权地方进行试验,必须按时完成任务。那么,这种新形态会不会对目前的三种扩散类型形成冲击,甚至于取代目前的扩散类型?这是我们值得继续关注的一个问题,当务之急是要保证这种新的做法处于法治轨道上,这又需要理顺党政关系,加强人大对于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决定权,这里也不展开了。 总之感谢大家聆听,时间有限,我就到此为止,欢迎大家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
(图:论坛合影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