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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实录(九)丨王崇敏: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6

2021年6月26日,“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2021)”在浙江台州举行。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思想:营商环境法治化、标准化与治理现代化”。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国家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与研究机构、实务单位,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论坛。


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崇敏作了题为“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的精彩演讲。

发言嘉宾介绍:王崇敏,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首先要感谢组织这次活动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等高校,尤其是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邀请组织这个活动很辛苦。

今天到这里来给大家简单的汇报一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些做法和想法。

海南从2018年开启了自贸区的建设,同时逐步探索建设自贸港。后来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很快从自贸区的建设转向了自贸港的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是在去年的6月1号公布的。

我们都知道,营商环境的建设涉及的面非常多,我们一方面要学习世行的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世行的标准其实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得想方设法打造中国版的营商环境标准,让它能够体系化,让它能够成为一个能走出去的标准。不仅仅能够提升我们自己的营商环境,同时也能够走出去,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国家当中,有一个中国版的标准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在这个过程当中,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建设更为重要,这几年我们的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整个营商环境海拔高度的提升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的。立法、司法、法治政府的建设和行政执法,也包括法律服务,甚至还包括法学教育等方面进步均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海南从建设自贸区到建设自贸港,在总结已有的自贸区建设的经验基础上,认识到自贸港的建设要立法先行,尤其是要在全国性的立法上着力。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当中,就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工作列到了议事日程中,启动了海南自贸港法的立法工作。该法的制定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各方面达成了高度的共识,形成了合力。

2019年的3月启动,到这个月的1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出台公布,仅仅两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所有的程序,全票通过,确实了不起。《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个原则性、框架性立法,更是一个授权性立法,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原来的一般性的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之外,又赋予海南自贸港法规的制定权,使得海南自贸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新的发展动力上,有三个立法权来予以支撑。

自贸港法规的立法权,它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的规定,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自贸港法规,明确自贸港法规的变通权,明确自贸港法规可以在贸易、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方面做出规定,分别报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经济特区立法权,主要是在经济的领域中,它也是可以有所变通的,只不过自贸港法规的制定权的范围更广泛一些。对于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一般地方立法权,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它们,同时也在创新立法机制,争取能够把它们作用发挥好。原来已经开始起草,目前调整为依据自贸港法规的制定权来制定的自贸港法规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商事注销条例、社会信用条例等。关于商事登记曾出台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并且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目前,拟根据总体方案和自贸港法进行修改。

除此之外,海南省人大正在编制海南自贸港法配套法规专项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解决了制度供给中地方探索成本比较高,时间周期比较长,整个效率比较低等问题。《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一直是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抓手,不管是总则部分的一些相关原则,还是在贸易、投资、财税、产业人才、生态环境支撑以及相关管理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都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清单也是非常清晰的。所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后面主要是充分利用自贸港法规立法权,具体落实在自贸港法规体系中。这是要给大家汇报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个方面内容,刚才大家讲得比较多的,主要是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当中涉及到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机构的改革,给海南的改革自主权是放得比较大的。

目前主要的举措有:一是推进服务机构与管理体制创新。如在省级层面政府序列之外设立了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等三个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实现了专业化企业化运作,提升公共管理服务供给效率,提高社会各方的参与程度。二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科学监督、审批便民服务、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等六大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如利用多年领事业务系统全国领先的优势积累,在全国率先推出领事业务“一网通办”平台。三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如海南首创红黑名单再分类制度和统一委托模式,依托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全国率先实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全部3类主体、3个阶段、6个交易关键环节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智能化应用,共筑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四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围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难题,针对社区参与、农地改革、涉海旅游、导游管理、农场管理等方面,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手段利用,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海南实际上已经有一个初步的模子,但行政区划的调整不能简单地相加,要充分地考虑产业发展、资源配置、效率等需求,而不是简单的归个类、加起来。大部制改革也是如此。目前海南有11个园区。有的观点认为这些园区就是法定机构,我们认为这些园区已经具有了法定机构的雏形和特征,但它还不是法定机构。因为法定机构首先得有法,是依法而产生的,其定位、性质、财产、权利、职责、运行均得有法可循。自贸港配套法规专项规划中规划了法定机构的立法任务。

最后,关于司法审判问题。刚才江院长也讲到了,就是要审慎包容,对待新的业态,确实要宽容,怎么宽容呢?我们建议海南省法院在办案的时候碰到这些新业态,别轻易下判决书。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时候,你一下判决书,产生好的结果了,当然好,如果产生不好的结果,很可能就把这个业态消灭掉了。所以,我

们就建议它,你能不判就不要判。怎么办呢?一个方面做他们的工作,到仲裁那里去,到调解那里去,因为仲裁和调解处理这个事情相对就和缓一些,相对就机动一些,用这种方式去解决。如果当事人实在不去仲裁和调解,你判的时候,你也想办法调解,尽量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另外,刑事法律这一块,也应该有一些变化,有一些罪名肯定是没有的。比如说财税制度合并以后,增值税就不征,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罪名肯定就没有了。在刑罚的问题上,建议尽可能地少用自由刑,多用财产刑。另外,就是要朝轻刑化这个方向发展,这是理念上的和具体做法上的一些变化。

关于建立国际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一是探索推进国际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明确国际仲裁机构的准入标准与条件,探索国际仲裁机构入驻的多元模式;二是引入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专家,积极引入外籍调解员,建立专家调解员制度,建立一支权威高效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三是以专业性、权威性和国际性为目标,着力打造国际商事审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品牌。

在法律服务方面,现在已经有一些重大的变化,国内的一流律师事务所据说已经有一百多家到海南设所。也欢迎浙江的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包括我们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来海南设所参与、服务自贸港建设。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浅见,请大家批评指导。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