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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为任性探索的“账单”买单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9/26/2018
新闻回顾:
仙居县山清水秀,风景旖旎,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吸引了周边乃至全国各地的游客来仙居游玩,但是在一些未开发的景区,一些游客的任性游玩和探险,在给自身人身安全造成隐患的同时,也给当地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近日,来自江苏和上海两地的49名“驴友”,其中包括十名左右的小孩和老人,在仙居丽人谷游玩时,突遇山洪,陷入险境。险情发生后当地干部、公安民警及专业的救援队立即展开紧急救援,经过彻夜营救,48名“驴友”分成几批被救出,1名“驴友”不幸遇难。
仙居水域救援队队长万军立称,游客遇险的地点往往是不需要门票、未开发的景区,如此一来,游客们游玩的成本降低了,却给当地增加了不少的社会成本。就此次救援活动,仙居公安、消防、民兵、民间救援队出动相关人员共100多人。毋庸置疑,在“驴友”遇险事件中,救人是第一位的,但不可否认,一些“驴友”盲目大意造成的遇险事件,消耗了有限的公共资源。每一次遇险报警,每一次政府组织人员救援,每一次民间救援队的集结,都意味着一份长长的救援“账单”。在过去往往都是政府或者民间救援队为此类事件的成本买单,但是近年来,为了拦住“驴友”任性的脚步,不少省市也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如黄山风景区和安徽省已经开始实施有偿救援。


律师意见:

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杜鹃律师作客《台州深观察》栏目,就此次仙居丽人谷驴友遇险事件,政府、景区及驴友自身应当承担责任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政府当然有责任和义务救援遇险的游客,确保人员的安全。
其次,仙居丽人谷作为一个未开发的景区,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比如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于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告知等等。
最后,如若景区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但是游客却没有审慎考虑,贸然进入景区,以至自身发生危险,那么游客自身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由此产生的救援费用,游客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郑杜鹃律师提出,我国《旅游法》第九章规定了旅行社、导游、领队以及景区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对游客的责任进行规定。游客作为《旅游法》的保护对象,对其义务应当也进行相应的设定,这也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郑杜鹃律师还从情理角度告诫广大群众,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希望广大“驴友”从自身的安全角度出发,进行自我约束,避免危险的发生。

郑杜娟律师简介: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部长,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台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曾荣获台州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和台州市第二届检控辩论赛十佳辩手称号,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自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合同、公司、金融等民商事案件的办理,现已办结数百起,其中不乏新颖、疑难、重大的案件,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认真钻研的工作态度,运用抽丝剥茧的方法,找到案件突破口、发觉事实真相,赢得了较高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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