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项子昇律师接受台州日报新闻APP访谈
——21世纪不动产景隆店老板跑路,出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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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披露,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1世纪不动产景隆店老板指使他人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在支付出卖方30%的首付款并办理房屋过户后,又把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最后拿着抵押款跑路,共有12套房屋的出卖方拿不到70%的尾款。就媒体披露的信息,项子昇律师判断21世纪不动产景隆店老板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涉刑民交叉,较为复杂,现提出以下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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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方和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景隆店老板实施欺诈行为,名义购买方亦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卖方有权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二、若景隆店老板将取得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则需判断“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从目前披露的信息,不能判断抵押借款的借款人是否和抵押人系同一人,出借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作了哪些必要调查,有无实地调查,有无要求受托支付等。但认为判断“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因“担保公司”属于专业性机构,应课以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重的善意评价基准。若“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抵押权,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担保公司”非善意取得抵押权,则“担保公司”的抵押权未取得。 三、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项子昇律师认为以上是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其他诸如出卖方和21世纪不动产景隆店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21世纪不动产台州总代理或21世纪不动产中国总部的民事责任及撤销抵押权登记的行政诉讼等均属第二层次的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