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本所接待一名来自尼日利亚的外商客户Mr. John。Mr. John因与台州市杜桥工业区某知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远万里从尼日利亚专程赶到中国台州解决纠纷,因对中国人文环境、司法环境不熟悉,语言沟通存在障碍,且签证即将过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
本所研究国际经济法方向的黄毅婕律师在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得知,2013年10月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向某公司购买一批汽车减震器,合同约定采用FOB贸易术语,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买方先行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买家支付剩余70%货款。合同签订后,Mr. John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而中国公司却迟迟未有发货,经过两年多的沟通,双方仍未有达成一致意见,Mr. John在本国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反复协商无果后,当事人无奈亲自来到中国,期待能快速解决纠纷。
黄毅婕律师向当事人介绍了在中国大陆法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及风险,因诉讼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不符合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建议本案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接受了律师建议,在办理委托手续后,黄毅婕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中国公司处进行调解。中国公司方面表示本案纠纷确实因公司违约引起,但本案涉及的合同并非与该公司员工所签,而是与当时挂靠在公司的另一家贸易公司订立,因此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律师的协调下,经过近7小时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合意,中国公司承诺三日内将合同项下50%的货物发往尼日利亚,剩余50%货物将在1个月内发出。历时两年半的跨国经济纠纷在一日内妥善解决,当事人对黄毅婕律师的工作效率十分满意,多次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