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侯圣贺: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董事不作为的情形。在此前提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清算公司呢?哪些民商事主体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清算公司呢?有没有公权力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清算公司?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肖某等强制清算案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清申158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科立信公司(被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2月13日,注册资本为400万元,股东为肖某(申请人)、陈某某、凌某、徐某某(申请人),四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35%、25%、25%、15%的股份,公司营业期限截至2017年2月12日。2017年以后,科立信公司未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股东肖某、徐某某向董事长、股东陈某某和股东凌某发送了《关于清算公司的函》,提出清算科立信公司,但此后股东之间就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召集股东会程序等发生争议,未能就科立信公司是否继续经营、是否清算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均是公司解散的事由。科立信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于2017年2月12日届满,且至今未能形成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有效股东决议,故可以认定已经发生解散商旅公司的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70条、《公司法》第183条,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科立信公司从2017年至今未能正常经营,且股东之间因账簿交接、财产处理等原因存在较大分歧和矛盾,无法自行开展清算工作,导致科立信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未成立清算组清算。肖某、徐某某作为科立信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科立信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科立信公司对强制清算提出异议,但相关异议不能改变科立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以及公司逾期未自行成立清算组清算的事实。因此,法院裁定受理股东肖某、徐某某关于清算科立信公司的申请。 二、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233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232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29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7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法理分析 首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条件是公司出现了应当自行清算的法定事由,且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233条第1款,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条件有二:一是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229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自行解散。即出现以下情形,需要自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4)发生公司僵局情形下,公司被法院强制解散。二是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公司法》第233条第1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7条第2款作出了修改,删去了“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为,如果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相关权利人可根据《公司法》第238条请求清算组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须另行申请法院指定其他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公司。本案中,科立信公司营业期限已经于2017年2月12日届满,出现了《公司法》第229条规定的解散事由,且未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故应裁定受理申请人清算科立信公司的申请。 其次,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司清算可以理清公司财产、债务、所欠税费以及职工工资等,是实现债权人债权清偿、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的重要前提,故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均是公司清算活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与公司清算活动具有利害关系,如公司职工,也可以按照《公司法》第233条第1款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肖某、徐某某作为科立信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科立信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第233条第1款的规定。 最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并非公司清算活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司法》第233条第2款规定其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公司,实际上是赋予了其公法上的权力。因为如上所述,公司清算活动可以理清公司财产、债务、所欠税费以及职工工资等问题,是实现债权人债权清偿、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的重要前提,在清算义务人未自行清算或利害关系人未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情况下,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缺位,赋予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力,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
该文选自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修订之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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