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侯圣贺: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 公司合并是抵御营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主动合并方来讲,公司合并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竞争压力、扩充公司实力,产生取长补短效果;对于被动合并方来讲,公司合并可以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困境,获得更多资本支持。然而,公司合并意味着新公司的设立或变更以及被合并公司的消灭,其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永方公司、火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拓驰公司与永方公司(被告、上诉人)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13日,拓驰公司向永方公司开具数额为15.6万元的发票,此后永方公司于2014年和2015年向拓驰公司总计支付11万元货款。淄蓄公司与永方公司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经对账确认,永方公司欠淄蓄公司1002919.32元货款。2016年7月18日淄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火炬公司(原告、被上诉人)。2017年4月21日,拓驰公司向永方公司开具充电机维修及充电材料费发票一张;2017年4月24日,拓驰公司将该发票邮寄给被告,寄件人签名为张某;2017年8月1日,拓驰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向永方公司邮寄对账单及催款函。2019年4月12日,拓驰公司被火炬公司吸收合并,拓驰公司注销,火炬公司存续。2020年4月30日,经火炬公司与永方公司对账,确认永方公司欠火炬公司172919.32元。2020年5月9日,火炬公司业务员张某曾向永方公司追索货款。2020年7月1日,永方公司支付火炬公司2万元货款,业务回单摘要为货款;2021年2月8日,永方公司支付火炬公司货款1万元,业务回单摘要为代老永方公司付款。火炬公司为本案支出1465元保全费、566.76元保全责任保险费。火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方公司立即支付188919.32元欠款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永方公司与拓驰公司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永方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货款。火炬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维修费发票能够证实永方公司欠拓驰公司15.6万元货款,扣除于2014年和2015年支付的11万元,永方公司尚欠拓驰公司4.6万元。拓驰公司被火炬公司吸收合并后,火炬公司存续,拓驰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的火炬公司承继,故永方公司应当向火炬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关于火炬公司主张永方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支付的1万元货款系偿还4.6万元欠款的主张,虽然永方公司不予认可,但从业务回单摘要为“代老永方公司付款”的内容可以推定火炬公司主张属实,故关于该笔买卖合同最终欠款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为3.6万元。关于永方公司与淄蓄公司买卖合同欠款问题,淄蓄公司名称变更为火炬公司后,由火炬公司向永方公司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扣除于2020年7月1日支付的2万元货款,永方公司尚欠火炬公司152919.32元。以上合计,永方公司尚欠火炬公司188919.32元。关于火炬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问题,永方公司应当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支付相关经济损失。关于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计算问题,火炬公司主张以188919.3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上浮5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火炬公司主张永方公司应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系火炬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永方公司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09条、第113条、第159条、第161条,《公司法》第17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判决:永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火炬公司支付货款188919.32元、保全责任保险费566.76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188919.32元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78元、保全申请费1465元,由永方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永方公司二审提交的对账函及律师函记载其欠火炬公司酸循环款项152919.32元,火炬公司对此认可,法院对该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关于案涉充放电机合同欠款问题,永方公司从拓驰公司处购买充发电机,结合案涉充放电机维修等情形,可以认定案涉充放电机业已完成交付并实际使用,永方公司应予给付相应款项。虽然永方公司主张仅欠火炬公司货款152919.32元,不存在火炬公司主张的拖欠充放电机款项,但案涉对账函、律师函记载欠款款项为酸循环款项,并未包括充放电机款项,且永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主张其接手该公司后未就案涉充放电机进行过对账,故法院认定上述对账函并不涉及该充放电机的货款。就充放电机货款支付情况,永方公司作为付款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证实已付清案涉充放电机的货款,火炬公司关于永方公司仍拖欠充放电机货款3.6万元(扣除2021年2月8日支付的1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结合案涉邮寄单据、火炬公司工作人员拍摄照片等综合认定火炬公司主张充放电机货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永方公司应予支付货款共计188919.32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经济损失,永方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火炬公司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亦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永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218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219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第220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221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法理分析 首先,公司合并将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公司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另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作为吸收方的公司继续存在,而作为被吸收方的其他公司则归于消灭。因此,不管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都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本案中,拓驰公司被火炬公司吸收合并后将归于解散,只有作为吸收方的火炬公司存续。 其次,公司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概括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221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即公司合并发生债的概括承受效果。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合并公司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商标权、股权等均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后者不得对其进行选择,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拓驰公司被火炬公司吸收合并,火炬公司存续,故拓驰公司对永方公司享有的债权由火炬公司承继,永方公司应当向火炬公司支付未付货款。 最后,公司合并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19条第1款,公司与其持股超过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要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乃是基于平衡大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的需求。根据《公司法》第66条,公司合并的决议方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显然公司与其持股超过90%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完全可以满足这一条件,故《公司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此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以体现效率原则。同时,其他股东却可能因为公司合并而受到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19条第1款又规定此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以体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
该文选自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修订之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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