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23年6月17日,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在台州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40多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与会,包括江必新、刘兆彬、马柏伟、丁祖年、陈美萍,马跃进、席月民、张平华等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到会并发言。本次学术年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圆桌论坛、专题研讨等议程,律博士学堂和律博士法治智库公号将依次推送整理的文字实录,以飨同道。 本期推送的是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第一分会秘书长王建华先生在“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前沿探讨”专题研讨单元的发言实录,文字经过了本人审定,特致谢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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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发言实录全文: 首先我要感谢主办方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这是主办方第三次召开的一年一次的研讨会,我每年都参加,在我们台州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的学术盛会,所以对此表示感谢。 我想分享三个内容(介绍): 一、营商环境的难题和困境 我们作为企业权益保护协会,接触的是大量的企业,在维权的困难(方面)感受到我们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很多,这里我们将其梳理了一下,文章中作了一些列举。这些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就是法治化程度不高。因为我们通俗地说“法治化是最佳的营商环境”,所以我们的法治化不好,我们的营商环境就一定存在问题。 有哪些问题呢?我们通过实践归类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认识偏差上的问题。 (二)法律政策实务运用精准性方面的问题。 (三)少捕慎诉理念的落地尚需时日。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问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这一原则?但民营企业家们担心,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是不是刮政策风?当然这种担心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一个醒,要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在后续工作中落实。“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无论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讲,都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需要立法予以保障。 (四)涉案企业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难以发挥作用。 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个人密不可分,办案中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对整个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营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服务大局、保护民企,不断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无可厚非,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依法一律予以废止”需要立法予以解决。如对于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必须要逮捕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协调相关工作,比如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审批等,帮助他在羁押期间能指挥企业正常运转。这些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无从监督。 难题不破,困境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永远悬在民营企业的头顶不知何时落下? 破难题走出困境,成为全国民营企业家的共同梦想! 他的梦想就是要求优化民营企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要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做到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这“三化”,特别是法治化在实践当中存在的很多的难题和困境需要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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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营商环境建成为宜商环境 2023年,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改名为宜商环境。商业环境宜还是不宜?民营企业家才有发言权。笔者建议,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指数只有民营企业家参与打分,这样的法治化营商指数才符合实际情况。市场主体、企业家在这种营商环境下,才会安心经营、安心生产、放心投资。 所以我觉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标准,应该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营商环境结果的可预测性。 2.意思自治的广泛性。 3.权利义务的明晰性。 4.公权干预的合规性。 5.诚实守信的普遍性。 6.产权保护的严格性。 为了能够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在文章中不仅提出了存在的问题,还寻找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现方式和路径探索 改革开放成就了中国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成为支撑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近年来制约和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性和体制性瓶颈也日益突出,需要通过法律层面予以解决。因此,构建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最佳方式,是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 对此,在今年的两会上面,台州市人大吴海平主任提了制订《民营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这个立法建议社会反响很好。我们企业权益保护协会下步想重点在这方面做些推进和促进工作。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最佳实现方式我们觉得就是通过立法,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够有效保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落实到位。 具体有五条路径: 路径一:把“问题清单”变成“责任清单”。坚持问题导向,把企业市民感受作为评价“第一标尺”,全面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各级政府和部门全面推行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三张清单”制度,把“问题清单”变成“责任清单”,在法定权责范围内履职。今天的会议大家都提出来,我们营商环境问题很多,把问题清单变为责任清单,有哪些问题是来自于哪些部门、哪些方面,把它列入清单,这个清单是(归)哪些部门,我想这个问题都是属于有权的承担。所以我们口头上经常说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实际上就是公权力指导、行政指导下综合服务,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所以我们停留在口头上没用的,我们要把问题清单变成责任清单,这是第一大路径。 路径二: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要对企业家的各项权利予以依法保障。 路径三:提供公共服务、法律服务。包括我们在座的刚才讲的律师服务。 路径四:以评价促改革,让企业家参与评价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路径五:不断推进前沿企业合规体系,深化前沿企业的溯源治理。 最后我还有一个建议,我们主办方已经办了三年,今年是合规,明年能不能就提出建立以企业家为中心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数能不能作为下一次研讨的主题考虑,各位专家学者搞出一个以民营企业家为中心的评价(体系)。我们现在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我们优化营商环境怎么不能以企业家为中心呢?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的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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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简介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的一个聚焦于“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企业合规建设”等主题的理论与实务并重,并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举办的大型学术年会,该论坛从2021年持续在台州举办,已历三届。三届论坛参会人数突破600人次,知名学者专家江必新、刘兆彬、薛国芹、李富成、王崇敏、丁祖年、马柏伟、徐孟洲、马跃进、刘艺、方竹兰、薛小建、金可可、张平华、陈永强、席月民、刘光华、陶维群、王斐民、耿利航、王坤、马永双、易凌、吴春岐、冀瑜等学者多次参会并做专题发言;林金荣、林先华、彭永军、陈美萍,邵宣豪、袁跃文、花文杰、徐高献、黄崇才、周斌、胡波,黄家红、李光辉、庄启龙、林仁勇,姚石京、陶亮、薛应军、项延永、曾钰峰、陈永德、王勇、谢尚誓、赵恒、俞香兰、霍敬裕等领导专家也到会支持。该论坛在浙江台州乃至全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中心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金融办、台州市工商联、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律师协会为支持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台州仲裁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浙江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协会新型能源分会、浙江伟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为承办单位。
文字:陈 超 编辑:汪煜渌 初审:曹利微 校订:陈一竹 校审:汪江连 终审:项先权
律博士法治智库暨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律博士政府法治与国企治理研究中心”简称“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博士与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共同发起,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开展活动。2019年12月15日,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已经邀请了50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担任智库专家,研究领域涵盖法学各个学科。中心以服务政府单位、公共机构及国企为目标,并开展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加丰富的学术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各地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工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友好协商,以“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力量为基础,并吸纳中国计量大学及相关院校其他优势学科力量,合作共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加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牌子,以下简称“中心”),2023年6月17日,以该中心为基础,设立“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依然采取院所共建方式运行,主要负责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与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具体负责“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相关会务工作,编制“营商环境法治化”年度报告,完成“营商环境与政府法治”领域的高水平项目,编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典型案例集,等等。 “中心”实行双主任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和法学博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共同担任。中心聘请刘兆彬先生等专家担任特别顾问,并聘请智库专家和研究员30余人。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楼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内 办公电话:0571-88930382 负责人:项先权 联系方式:13372560990(微信号13757606250),xxql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