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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谢天:数据作为企业出资的法律困境及解决路径|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2023)文字实录选(三十五)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27

按语2023617日,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在台州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40多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与会,包括江必新、刘兆彬、马柏伟、丁祖年、陈美萍,马跃进、席月民、张平华等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到会并发言。本次学术年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圆桌论坛、专题研讨等议程,律博士学堂和律博士法治智库公号将依次推送整理的文字实录,以飨同道。

本期推送的是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学生蒋谢天“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前沿探讨”专题研讨单元的发言实录,文字经过了本人审定,特致谢忱。


以下是发言实录全文: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能给我一个机会站在这里,向大家做报告。

今天我报告的主题是《数据作为企业出资的法律困境及解决路径》,本次报告重点介绍的是解决路径。

如今数据作为一类已经进入市场化配置阶段的生产要素,其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允许投资人以数据出资,将有利于数据在企业竞争过程中增强它的重要性,促进各企业自发加强对自身数据财产以及数据权利的保护。但是数据本身又能否作为非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这个问题目前仍然不确定。

一、主要困境

(一)数据概念权属的不确定。主要问题是数据概念及其权利体系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规范中已经限定了类型的出资形式之间存在矛盾。

(二)行为规制方法的缺陷。这一点刚才我们的冀瑜老师已经谈过了,这里就不再赘述。行为规制手段问题就在于难以适应出资可以转让的需求。

(三)数据交易规则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数据价值评估标准不一,数据资产交易机制不健全,以及属于法定出资形式的数据类型不确定等等问题。

(四)个人数据的侵权风险较高。在涉及个人数据的数据交易中,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个人数据权利,就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但如果过分看重企业的数据权利,又有可能使数据安全的风险增加,所以二者的权利很难保证它们有一个平衡。并且法院在个案中的审理态度和法律适用不统一,这一点前面我们也有老师专门提到过。

二、困境分析

(一)应当对相关类型做一个廓清。企业方面,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基础更加稳定,而普通合伙企业只需要多关注一个问题,就是出资主体是否适合。解决了这个问题之后,这两类企业都更加适宜采用数据作为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它们的组织架构以及成立目的相对来说不适宜数据出资,会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二)数据方面可以采用“三分法”,将数据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

1.原始数据就是未经加工处于原始形态的数据。

2.数据集合是对原始数据收集、清洗、加工后形成的数据集。

3.数据产品是在数据集合基础上深度处理后形成的智慧决策依据。

其中数据集合又可以根据是否公开,分为公开型与秘密型两类。而后者还可以根据是否体现出收集者的独创性贡献,分为原始型秘密数据集合与汇编型秘密数据集合。

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原始数据投入成本少、附加值低,而公开型数据集合只能采用行为规制的手段来保护,所以它们不太适合作为企业出资。而秘密型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这两类数据更具财产属性,可以作为企业的出资。


三、完善数据交易规则的建议:

(一)建议数据出资类比知识产权。因为数据是一种非竞争性、可以复制的资源,将数据类比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这一点与知识产权的间接支配这个非自用权的特征相匹配,这样更加符合顺序的性质,同时也可以在制度层面顺应国家战略的需要。

(二)建议统一数据出资的定价方法。这一点需要各地因地制宜,自主选择发展路径。无论是大数据交易所统一定价,还是由各地的龙头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逐渐形成一套合理的定价方法,都由各地自己来掌握。

(三)应当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由于我们的现行法对于相关的交易规则规定还不太完善,所以企业以往甚至是未来的数据交易是否合法合规,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完善大数据交易所的职能,要求交易所在数据交易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治理责任。

四、完善数据出资路径建议

(一)公司制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可率先尝试数据出资。

(二)秘密型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更具财产属性,可用于企业出资。

(三)应使数据类比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以契合其非绝对性与非自用性。

(四)逐步健全数据资产估值定价制度,并充分保障个人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

在报告的结尾,我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数据产品能否视为作品?学理上一个代表性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它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而不具备独创性。但是这里有两个真实的案例,他们的判决截然相反,一个支持这个观点,一个反对这个观点。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AI生成的数字内容不构成文字作品,跟这个理由是一样的。但是在下面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AI生成的文字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但事实上这两个案件中的AI生成内容完全是基于这样的一个模型,法人及其组织投入人力物力编写一套算法,再将数据投入算法生成一个内容。

数据产品其实也是这样一个模型生成的,如果文字内容可以被认定为文字作品,数据产品又能不能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如果可以,数据产品能不能被认定为单位作品?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是单位组织的活动。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非常值得研究的话题。

以上就是本次报告的全部内容,由于水平有限,难免有班门弄斧之嫌。如果有任何问题,恳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谢谢。


图: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简介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的一个聚焦于“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企业合规建设”等主题的理论与实务并重,并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举办的大型学术年会,该论坛从2021年持续在台州举办,已历三届。三届论坛参会人数突破600人次,知名学者专家江必新、刘兆彬、薛国芹、李富成、王崇敏、丁祖年、马柏伟、徐孟洲、马跃进、刘艺、方竹兰、薛小建、金可可、张平华、陈永强、席月民、刘光华、陶维群、王斐民、耿利航、王坤、马永双、易凌、吴春岐、冀瑜等学者多次参会并做专题发言;林金荣、林先华、彭永军、陈美萍,邵宣豪、袁跃文、花文杰、徐高献、黄崇才、周斌、胡波,黄家红、李光辉、庄启龙、林仁勇,姚石京、陶亮、薛应军、项延永、曾钰峰、陈永德、王勇、谢尚誓、赵恒、俞香兰、霍敬裕等领导专家也到会支持。该论坛在浙江台州乃至全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中心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金融办、台州市工商联、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律师协会为支持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台州仲裁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浙江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协会新型能源分会、浙江伟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为承办单位。



文字:陈

编辑:汪煜渌

初审:曹利微

校订:陈一竹

校审:汪江连

终审:项先权


律博士法治智库暨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律博士政府法治与国企治理研究中心”简称“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博士与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共同发起,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开展活动。20191215日,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已经邀请了50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担任智库专家,研究领域涵盖法学各个学科。中心以服务政府单位、公共机构及国企为目标,并开展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加丰富的学术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各地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工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友好协商,以“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力量为基础,并吸纳中国计量大学及相关院校其他优势学科力量,合作共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加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牌子,以下简称“中心”),2023617日,以该中心为基础,设立“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依然采取院所共建方式运行,主要负责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与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具体负责“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相关会务工作,编制“营商环境法治化”年度报告,完成“营商环境与政府法治”领域的高水平项目,编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典型案例集,等等。

“中心”实行双主任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和法学博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共同担任。中心聘请刘兆彬先生等专家担任特别顾问,并聘请智库专家和研究员30余人。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楼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内

办公电话:0571-88930382

负责人:项先权

联系方式:13372560990(微信号13757606250),xxq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