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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光:从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角度谈企业合规管理|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2023)文字实录选(二十五)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21

按语2023617日,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在台州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40多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与会,包括江必新、刘兆彬、马柏伟、丁祖年、陈美萍,马跃进、席月民、张平华等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到会并发言。本次学术年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圆桌论坛、专题研讨等议程,律博士学堂和律博士法治智库公号将依次推送整理的文字实录,以飨同道。

本期推送的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灵光律师“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的理论展开”专题研讨单元的发言实录,文字经过了本人审定,特致谢忱。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专家学者!

我作为一名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过程当中深深的体会到企业家的聪明和才干,但也深刻的体会到了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规则盲区是巨大的,涉及面广,涵盖了从企业设立到注销的全过程。比如注册资本金的考量、企业组织架构及管理规则、税务筹划、财务规则等。下面,我仅从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角度向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抛砖引玉。

冒险精神是企业家的基本精神和创业动力,办企业没有风险是不可能的,完全挡住风险也是不可能的,高风险、高回报。因此,很多企业家喜欢富贵险中求。如果把这个风险理解成商业风险,那么它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也不需要我们太多的干预,如果把这个风险理解成法律风险,放任法律风险就是在以身试法。因此,通过企业的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家和有限公司规避法律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1892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类型登上历史舞台,它赋予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使公司与其股东个人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该做法不但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方面,我分享一下我在法律实务过程当中所看到的问题,民营企业家的两个或者更多的极端行为使得有限责任公司陷入独立人格否认风险。


第一,民营企业家给予企业妈妈式的爱,可能会使企业在独立人格方面陷入被否认的风险。台州是中国民营企业之乡,通过检索在台州市境内注册的民营有限公司有22万多家,平均每10户可能就有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台州人民勤劳、淳朴、热爱工作,他们把企业当做自己的孩子,因为他们觉得公司是他们的,他们的所有就是公司。由于民营企业家经常认为企业就是他们的,为了企业的发展他们白天干,晚上干,他们把所有的心血投入到企业当中,他们舍不得在公司领工资或者领很少的工资,实干与无我的精神给企业创造了大量财富。俗话说养儿防老,因此当这些企业家们需要用钱的时候他们会理所当然的认为他们可以随时支配公司的钱,他们用公司的钱买车买房,买各种各样他们想买的东西,上述行为使得公司财产与企业家的财产紧密混同。

企业家这种妈妈式的爱使得公司独立人格丧失,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就像一颗毒瘤,它随时威胁着企业的健康与安全。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丧失可能会暴露出投资人抽逃出资、公司管理人职务侵占、公司及投资人偷税漏税、投资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问题。企业家把有限责任公司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独立人格被否认的法律风险。

第二,企业家滥用股东权利使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陷入被否认风险。我把这个行为和前面妈妈式的爱的行为进行一个区分,主要原因是前面的行为是无意当中出现的,因为太多的关爱和太多的把企业理解成自有财产或者私有财产的民间传统思想所引发的一个后果。而下面的行为是因为民营企业家当中有一些过分聪明的人,他们利用了企业股东的权利,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陷入被否认的风险。

一是关于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问题。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一些投资人过度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自由,出现了认缴期限届满后,以股东会多数表决的形式延长认缴期限,把公司的财产挪用做出资等违法违规操作。同时,还可能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而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风险。

二是关于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如果公司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而直接向股东分配利润,这存在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嫌,而导致股东承担有限公司债务的责任。

三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问题。在实务当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公司未经清算而进行简易注销,但公司注销并非是一了百了,反而这种简易注销方式使得股东失去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简易注销适用于无债务的公司,如果公司有债务而不清算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导致股东可能承担认缴出资范围之内的责任或者是更甚的一个责任,扩大了投资人的风险。

第二个方面,本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将在企业法律服务过程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助力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人格的外衣就是要以此构建相应的规范,以此维持这种外衣。对于债权人而言,信赖于公司的独立人格,才会与公司进行交易,冲破了这层外衣有悖于诚信原则,更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利于良好经济秩序的形成。

本人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很多法律顾问在服务当中没有标准化,企业家对法律顾问的需求感不强烈,原因在于企业法律顾问只是消极地解决企业已发生的问题,而没有做到提前介入,主动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检并提前提出合规合理化的建议,以及在设立企业之初就对企业合规进行一个规划。

没有一家企业不会面临风险,但若企业成立之初就要做到合规管理建设,无论企业最终是成功还是失败,均会大大减少企业家本人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主观能动性,帮助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即使创业失败,法律风险也会大大降低,这就会极大地提高未来企业家的创业热情。

谢谢大家!


图: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简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的一个聚焦于“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企业合规建设”等主题的理论与实务并重,并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举办的大型学术年会,该论坛从2021年持续在台州举办,已历三届。三届论坛参会人数突破600人次,知名学者专家江必新、刘兆彬、薛国芹、李富成、王崇敏、丁祖年、马柏伟、徐孟洲、马跃进、刘艺、方竹兰、薛小建、金可可、张平华、陈永强、席月民、刘光华、陶维群、王斐民、耿利航、王坤、马永双、易凌、吴春岐、冀瑜等学者多次参会并做专题发言;林金荣、林先华、彭永军、陈美萍,邵宣豪、袁跃文、花文杰、徐高献、黄崇才、周斌、胡波,黄家红、李光辉、庄启龙、林仁勇,姚石京、陶亮、薛应军、项延永、曾钰峰、陈永德、王勇、谢尚誓、赵恒、俞香兰、霍敬裕等领导专家也到会支持。该论坛在浙江台州乃至全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中心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金融办、台州市工商联、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律师协会为支持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台州仲裁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浙江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协会新型能源分会、浙江伟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为承办单位。

 

 

文字:陈  

编辑:汪煜渌

初审:曹利微

校订:赵博凡

校审:汪江连

终审:项先权

 

律博士法治智库暨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律博士政府法治与国企治理研究中心”简称“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博士与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共同发起,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开展活动。20191215日,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已经邀请了50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担任智库专家,研究领域涵盖法学各个学科。中心以服务政府单位、公共机构及国企为目标,并开展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加丰富的学术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各地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工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友好协商,以“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力量为基础,并吸纳中国计量大学及相关院校其他优势学科力量,合作共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加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牌子,以下简称“中心”),2023617日,以该中心为基础,设立“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依然采取院所共建方式运行,主要负责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与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具体负责“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相关会务工作,编制“营商环境法治化”年度报告,完成“营商环境与政府法治”领域的高水平项目,编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典型案例集,等等。

“中心”实行双主任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和法学博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共同担任。中心聘请刘兆彬先生等专家担任特别顾问,并聘请智库专家和研究员30余人。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楼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内

办公电话:0571-88930382

负责人:项先权

联系方式:13372560990(微信号13757606250),xxq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