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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勇:以源头有形化为中心的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2023)文字实录选(二十四)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16

按语2023617日,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在台州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40多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与会,包括江必新、刘兆彬、马柏伟、丁祖年、陈美萍,马跃进、席月民、张平华等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到会并发言。本次学术年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圆桌论坛、专题研讨等议程,律博士学堂和律博士法治智库公号将依次推送整理的文字实录,以飨同道。

本期推送的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项俊勇律师“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的理论展开”专题研讨单元的发言实录,文字经过了本人审定,特致谢忱。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下午好!

我汇报的主题是《以源头有形化为中心的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

保护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我国基本国策。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对创新的法治保护,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皇冠”,或者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之母,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尤其关乎创新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相关调研显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事后维权救济中,面临两个非常不利的数据。首先,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占比仅有0.2%;其次,总量如此少的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作为原告的胜诉率,竟然仅有17%——24%。这两个数据表明,商业秘密被侵害后,权利人面临成案难、举证难、败诉率极高的尴尬局面。

一方面是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日渐高企,一方面是商业秘密事后维权救济的现状不尽人意,症结在哪里?如何解题?

本人认为,应当大力宣贯、引导市场主体建立以源头有形化为中心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这里的关键词,就是有形化管理”。可以说,没有利权人在源头对商业秘密进行“有形化”管理,就基本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事后救济保护。

商业秘密事后救济保护难,是商业秘密两大特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破解保护难题,更是要直面这两大特性。

商业秘密的第一大特性是无形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信息,其最大特性就是无形性,必须依附于有形的载体才能够显现。

商业秘密的第二大特性是自我管理性。专利和注册商标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和核准的,其权利边界、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机关的管理行为予以确定,都是很明确的。而商业秘密则以秘密信息的形式,由权利人自已持有,自我管理(事实上商业秘密也只能由权利人自我管理,而不可能交由他人管理)。事后救济能否成功,完成取决于权利人的源头自我管理是否到位。

正是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和自我管理性这两大特性,直接导致了商业秘密事后维权救济案件中权利人最常见的三个败诉原因,即,难以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即秘密点、难以提交有效载体、不能证明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


所以,基于商业秘密的两大特性和三大败诉原因,仅仅在事后维权救济中加强司法和行政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权利人在商业秘密产生的源头,就进行有形化管理。也就是说,权利人企业必须建立以源头有形化为中心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才能在事后救济中提高司法和行政保护的水平。

建立以源头有形化为中心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可以达到以下六个作用:1.给予权利外观,确定权利范围;2.自我登记,确定权属;3.区分“公知”信息,确定秘密点;4.彰显保密意愿,使保密措施可识别;5.采集隐性知识,形成组织记忆;6.形成有效证据,确保胜诉。

在商业秘密源头合规管理中,可以针对以下十三个方面进行有形化管理:1.对秘密点进行有形化;2.对商业秘密的形成时间进行有形化;3.对权属进行有形化;4.对密级进行有形化;5.对载体进行有形化;6.对商业秘密形成过程进行有形化;7.对研发(投入)的成本进行有形化;8.对权利人的保密意愿进行有形化;9.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有形化;10.对保密培训活动进行有形化;11.对保密档案管理进行有形化;12.对客户信息进行特别有形化;13.使用《研发记录簿》对技术研发进行特别有形化。

以上就是本人近年来,在研究和实践商业秘密源头有形化管理中的一些小思考,限于水平,难免肤浅,仅作抛砖引玉。

谢谢大家聆听!


图: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简介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的一个聚焦于“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企业合规建设”等主题的理论与实务并重,并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举办的大型学术年会,该论坛从2021年持续在台州举办,已历三届。三届论坛参会人数突破600人次,知名学者专家江必新、刘兆彬、薛国芹、李富成、王崇敏、丁祖年、马柏伟、徐孟洲、马跃进、刘艺、方竹兰、薛小建、金可可、张平华、陈永强、席月民、刘光华、陶维群、王斐民、耿利航、王坤、马永双、易凌、吴春岐、冀瑜等学者多次参会并做专题发言;林金荣、林先华、彭永军、陈美萍,邵宣豪、袁跃文、花文杰、徐高献、黄崇才、周斌、胡波,黄家红、李光辉、庄启龙、林仁勇,姚石京、陶亮、薛应军、项延永、曾钰峰、陈永德、王勇、谢尚誓、赵恒、俞香兰、霍敬裕等领导专家也到会支持。该论坛在浙江台州乃至全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中心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金融办、台州市工商联、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律师协会为支持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台州仲裁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浙江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协会新型能源分会、浙江伟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为承办单位。

 

 

文字:陈  

编辑:汪煜渌

初审:曹利微

校订:赵博凡

校审:汪江连

终审:项先权

 

律博士法治智库暨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律博士政府法治与国企治理研究中心”简称“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博士与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共同发起,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开展活动。20191215日,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已经邀请了50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担任智库专家,研究领域涵盖法学各个学科。中心以服务政府单位、公共机构及国企为目标,并开展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加丰富的学术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各地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工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友好协商,以“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力量为基础,并吸纳中国计量大学及相关院校其他优势学科力量,合作共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加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牌子,以下简称“中心”),2023617日,以该中心为基础,设立“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依然采取院所共建方式运行,主要负责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与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具体负责“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相关会务工作,编制“营商环境法治化”年度报告,完成“营商环境与政府法治”领域的高水平项目,编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典型案例集,等等。

“中心”实行双主任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和法学博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共同担任。中心聘请刘兆彬先生等专家担任特别顾问,并聘请智库专家和研究员30余人。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楼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内

办公电话:0571-88930382

负责人:项先权

联系方式:13372560990(微信号13757606250),xxq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