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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延永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基础性问题的本土化思考与制度建构---基于最高检发布的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分析|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2023)文字实录选(二十三)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16

按语2023617日,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在台州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40多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与会,包括江必新、刘兆彬、马柏伟、丁祖年、陈美萍,马跃进、席月民、张平华等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到会并发言。本次学术年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圆桌论坛、专题研讨等议程,律博士学堂和律博士法治智库公号将依次推送整理的文字实录,以飨同道。

本期推送的是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项延永副检察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的理论展开”专题研讨单元的发言实录,文字经过了本人审定,特致谢忱。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组委会的安排,让我有机会上台发言。

我的题目比较长,应当说这个题目主要有四个关键词,但是从上午开会的情况来看,我认为还需要再加一个关键词,就是什么叫企业合规?什么叫涉案企业合规?因为从上午很多同志的发言来看,对它们的区分是不够清晰的。概念是理论的基石,是我们交流的一个基本要素。

我们讲到企业合规分两类:一类叫事先合规,一类叫事后合规。事先合规,简而言之就是一种法律风险控制的升级版,企业没有涉罪涉案以前,自发建立的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一种防控措施。

事后合规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企业涉罪或涉案以后,有可能是企业涉嫌犯罪,有可能是企业的相关人员犯罪之后,在企业认罪认罚并自愿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其合规有效性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一种处理方式。我们讨论企业合规和涉案企业合规,需要对它们的外延与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界定。

我现就文章的主题进行分别论述:

一是为什么要讲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呢?这是我们在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过程中首先面对的基本问题。比如,企业合规整改对象问题。就是说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够作为合规整改对象?非涉罪企业能不能纳入合规整改对象?小微企业行不行?犯重罪的企业行不行?还有,企业合规后的激励对象问题,企业合规是对企业激励还是对企业家激励?从而也会引申出一些刑法理论上的问题,企业如果被定罪不起诉,而企业家被追诉的,是不是违反了我国现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不独立的刑法理论?最后,企业合规后的激励效果问题,是定罪不起诉还是从宽处理?涉案企业合规曾经一度时间被人称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而检察实践表明企业合规后并非完全不起诉。所以,我个人认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建设方式、第三方监督机制审查、评估等问题,都是技术性问题。我们首先要关注这些基础性问题。


二是我为什么要讲本土化呢?涉案企业合规首先是一个国外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英美国家都有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我们国家进行了制度移植。在移植过程中我们要不要考虑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我认为,制度移植一定要适合我们中国本土国情。

三是我为什么要讲优化营商环境?最高检最初推动这一项制度改革的动因就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就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国家推行这一制度的初心。所以,我们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基础性问题的回答或者说制度选择,不能离开这个初心。这也成为我国这一制度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思考的结果。

四是我为什么要将最高检的二十起典型案例作为分析对象?因为按照我们最高检2023年的报告里面提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年以来各检察机关总共对5150个案件进行合规,我们这里讲的20起典型案例是这么多案例里面典型代表,具有研究价值和示范效应。

说实话,目前各个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开展主要就是以这些典型案例作为文本依据,尤其是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的上述基础性问题在没有明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都是参照这些典型案例所揭示出来的规则进行工作的。这是理论界所不了解的一面。所以,我们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基础性问题的思考不能脱离对这些典型案例的研究。

下面我就文章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单介绍:

文章第一部分是涉案企业合规基础性问题的适用现状。我们来看一下这20起典型案例的罪名:

第一,我们要注意的是合规对象中未涉罪企业并非个案20个案件里面有5个案件不是企业犯罪,而是企业涉案,这是符合最高检自身文件所规定的,这5个案件是企业本身没有犯罪,是企业的相关人员犯罪。这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单位犯罪条款缺失型个人犯罪。很简单,一般的单位犯罪是双罚制的,在我国刑法里面有十个罪名是单罚制的,只罚个人,不罚企业。比如说重大事故的认罪,它只罚个人,不罚企业。还有一种是体现单位意志类型的个人犯罪,5个案件里面4个案件都是这种情况。

第二是对企业合规的规模类型没有明确界限。英美国家里面主要是针对大规模企业,就是大企业、跨国企业,小微企业是不纳入合规考察范围的。但是,我们国家小微企业很多,合规对企业规模没有限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均可以,到第四批还发布了两个比较特殊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以我们国家没有大企业这个限制。

第三是激励效果“放过企业,惩罚企业家”并不突出。国外的涉案企业合规目的就是放过企业,惩罚企业家,企业犯罪对企业家仍然是严惩的。为什么要放过企业呢?因为企业有社会效益,如果严厉惩罚企业会发生水波或者水漾效应,对社会的发展不利,影响社会秩序稳定。放过企业家是刑法平等适用的需要。

我们看一下,20个典型案例中有15个案件企业是构成犯罪的,其中一个案件是公安阶段撤诉的,另外14个案件中,企业、责任人都被定罪不起诉的有10个,企业、责任人都被追诉的有2个,但是责任人都是被判缓刑的。企业被定罪不起诉,责任人被起诉的是1件,企业定罪不起诉,责任人诉不诉不明确有一件,就是批次一的第一个案件。


第四就是重罪企业合规出罪与否未能统一。一般来讲涉案企业合规是针对轻微犯罪,也就是说我们所讲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微犯罪进行合规。最高检发现仅对轻微犯罪企业合规的社会效果有限,所以过了一年之后尝试对重罪企业也进行合规,也就是说责任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企业也可以进行合规。目前来看,典型案例中5件重罪案件,其中3件企业、责任人均定罪不起诉,2件是被刑事追究,但责任人适用缓刑。

文章第二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涉案企业合规的本土化思考。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本土化的思考,时间关系我简单的讲一讲。针对上述基础性问题,为什么我们国家跟国外不一样呢?主要就是我们国家的国情不一样。比如,从激励效果来看,国外是放过企业,惩罚企业家。在我国,企业与企业家的命运连在一起的,如果惩罚企业家,倒头来企业还是会倒闭,最终会形成惩罚企业家,仍然放不过企业”的结果。所以,我们的制度移植需要本土化的思考,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基础性问题的制度构建。首先,我认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法律制度要共同构建,事前合规体现在公司法的规定里面;第二,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对象实质条件的确立,对于未体现单位意志的个人犯罪的企业合规必须要谨慎。企业规模类型、犯罪轻重不宜作为企业合规对象的限制条件;第三,刑诉制度里面必须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企业出罪有据可依;第四,刑法上需要将涉案企业合规作为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单位犯罪中把单位刑事责任跟企业家的责任进行独立开来;第五,企业责任人在企业合规中的贡献作为其法定出罪条件,让企业家出罪或从宽处理有据可依。


图: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简介

 

“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的一个聚焦于“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企业合规建设”等主题的理论与实务并重,并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举办的大型学术年会,该论坛从2021年持续在台州举办,已历三届。三届论坛参会人数突破600人次,知名学者专家江必新、刘兆彬、薛国芹、李富成、王崇敏、丁祖年、马柏伟、徐孟洲、马跃进、刘艺、方竹兰、薛小建、金可可、张平华、陈永强、席月民、刘光华、陶维群、王斐民、耿利航、王坤、马永双、易凌、吴春岐、冀瑜等学者多次参会并做专题发言;林金荣、林先华、彭永军、陈美萍,邵宣豪、袁跃文、花文杰、徐高献、黄崇才、周斌、胡波,黄家红、李光辉、庄启龙、林仁勇,姚石京、陶亮、薛应军、项延永、曾钰峰、陈永德、王勇、谢尚誓、赵恒、俞香兰、霍敬裕等领导专家也到会支持。该论坛在浙江台州乃至全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中心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金融办、台州市工商联、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律师协会为支持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台州仲裁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浙江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协会新型能源分会、浙江伟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为承办单位。

 

 

文字:陈  

编辑:汪煜渌

初审:曹利微

校订:赵博凡

校审:汪江

终审:项先权

 

律博士法治智库暨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律博士政府法治与国企治理研究中心”简称“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博士与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共同发起,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开展活动。20191215日,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已经邀请了50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担任智库专家,研究领域涵盖法学各个学科。中心以服务政府单位、公共机构及国企为目标,并开展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加丰富的学术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各地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工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友好协商,以“律博士政府法治智库”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力量为基础,并吸纳中国计量大学及相关院校其他优势学科力量,合作共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加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牌子,以下简称“中心”),2023617日,以该中心为基础,设立“台州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依然采取院所共建方式运行,主要负责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与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具体负责“营商环境法治化高峰论坛”(学术年会)相关会务工作,编制“营商环境法治化”年度报告,完成“营商环境与政府法治”领域的高水平项目,编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典型案例集,等等。

“中心”实行双主任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和法学博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共同担任。中心聘请刘兆彬先生等专家担任特别顾问,并聘请智库专家和研究员30余人。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楼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内

办公电话:0571-88930382

负责人:项先权

联系方式:13372560990(微信号13757606250),xxq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