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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被依法改判,谢东子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6-22
案例回顾: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李某从网上购买淫秽视频后,在微信、百度贴吧上发布贩卖淫秽视频的广告,后向微信好友董某、刘某等260余人贩卖疑似淫秽视频10000多个、储存有疑似淫秽视频的百度云账号92个,共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李某卖给董某的百度云账号内储存的视频有1366个属于淫秽视频,卖给刘某的视频有97个属于淫秽视频,卖给“痴心妄想”、“刘某”、“暗里着迷”的三个百度云账号共5641个视频,三个账号随机各提取20个视频中共有56个属于淫秽物品;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东子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详细地阅卷,发现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贩卖淫秽视频10000多个,辩护人认为除贩卖给刘某的系淫秽视频之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贩卖给其他人的10000多个视频系淫秽视频。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贩卖百度云账号92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现鉴定的淫秽视频(一审判决认定的1366个及抽取的60个)来源于上诉人贩卖的百度云账号。即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贩卖的百度云账号内存有淫秽视频。第三、退言之,即使百度云账号内存有淫秽视频,一审判决量刑时也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未充分考虑百度云账号的传播范围和对象、违法所得、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导致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上诉人张某的刑期从十年有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注:案件当事人姓名经过化名处理)


谢东子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任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特邀监督员、台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团成员。2016年被台州市司法局评为“台州市优秀青年律师”。

2005年10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刑事、经济案件已达数百件,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卓越的信誉和精湛的业务素养是谢律师始终秉承的办案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