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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成功取保 项先权主任、崔晶晶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17
      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张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委托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崔晶晶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并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进一步掌握案件详细情况。初次会见后,项先权主任、崔晶晶律师立即收集相关材料,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了解事情发生的前后经过以及经办民警对本案的看法。
      刑拘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很有可能是无辜的,被连累的,不构成犯罪。随后,辩护律师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取保侯审的申请。
      经过多次的协调沟通,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于2018年12月4日对张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张某某获得取保。



法条链接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取保候审: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