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博士微信公众号
项先权小程序
成功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成功移回本地法院管辖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15
导读: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实务操作中,不少法律人也会存在法律理解上的偏差。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时候,合同履行地该在哪里?是公司住所地还是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所在地呢?

近日,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郑杜娟律师代理的杜某某上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得到二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被告户籍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争议股权的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宜都市。原被告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发生后,原告起诉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请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当地法院受理了该案。

如何处理管辖权异
项先权主任、郑杜娟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且争议的标的既不属于给付货币也不属于交付不动产,应当归类为“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台州市椒江区。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变更股权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故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应为争议股权的公司住所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究竟是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还是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面对争点,被告随后向当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并支持了被告的上诉意见。

相关知识链接
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虽然,从理论上说,一个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其处理结果应该都是一样的,但是当事人对于外地法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着或多或少的担心,该案中,一审法院将本不该归其管辖的案件裁定由其自己审理,加剧了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担心。好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守住了法律底线,采纳了我方的上诉理由,依法将本案移送回本地法院管辖,使当事人重新燃起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也是我们大家应当予以肯定和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