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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
日前,本所律师辩护的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刑辩专业律师黄正伟、蒋丽英组成的律师团开展工作。

赵某某在委托初期,对于自己案件的前景感到非常悲观。期间,加上地方电视台对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的片面性报导,更使赵某某的处境雪上加霜,几乎崩溃。

本所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和多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虽存在轻微违法,但是尚不构成犯罪,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公诉人表明观点、交换意见。

经过律师团的不懈努力,特别是通过与嫌疑人深入对话和对案件细节的挖掘,搜寻相关证据,证明赵某某本人也是受蒙蔽的对象,没有主观恶性。

检察院在听取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