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九万元予以追缴;对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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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项先权主任、曹利微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并就一审的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及量刑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部分错误,被告人具有两个法定从轻情节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有失妥当,量刑畸重,建议法庭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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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属从犯,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按赌场获利提成现有证据不足、对其他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并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主文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其余部分。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字:敖金火
编排:王轩
审核:曹利微